尊敬的客户:
根据《财政部、税务总局2026年第10号文件》第六条规定,自2026年1月1日起,原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所适用的增值税免税政策已停止执行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(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)第十二条规定,该项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代收款,不在增值税征税范围。
2026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在发票编码库中增设不征税专用编码“6250100000000000000”,简称“自来水厂(公司)代收污水处理费”,专门用于自来水公司代收污水处理费开票。为确保发票开具的合规性,公司按照上述编码完成发票票面信息调整。
同时,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金税四期制定的规则,同为不征税项目的“自来水厂(公司)代收污水处理费”与“不征增值税自来水水资源税”不能在同一张发票上混开,故代收污水处理费另行单独开具发票。
成都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2026年5月7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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